四川轻化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四川轻化工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四川轻化工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统筹行使全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以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维护校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第二章机构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分为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分别行使相应单位的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实体教学科研单位(不含挂靠单位)应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教师发展、教学指导、学术评价与学术道德等4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职责与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校每年为校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各专门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与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和学术事务相关的职能部门。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专业的设置与变更,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职责与议事规则;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九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委员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由教授委员和职务委员构成。其中,职务委员包括相关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专门委员会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不同专门委员会人员一般不交叉。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各实体教学科研单位的教授代表或本单位之外的校内同学科领域知名学者构成。
第十三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过硬;
(二)遵守宪法、法律、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则,道德品质高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顾全大局、公道正派;
(三)学术造诣高,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全职在岗教师,且具备正常履职能力,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尊重学术自由,致力学术进步,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同一学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青年教师。其中,职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方案由学校党委确定。教授委员建议人选由各学院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地遴选产生;职务委员建议人选从相关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中产生。上述建议人选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为7~9人的单数,从校学术委员会相关委员中产生。建议人选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含)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为5~9人的单数,且本单位在职教授人数不低于委员总人数的2/3。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各实体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建议人选,由所在实体教学科研单位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或全体委员选举产生,2/3(含)以上委员同意方能当选,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核批准。秘书长原则上为秘书处挂靠部门负责人。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各1名。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2/3(含)以上委员同意方能当选,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核批准。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德高望重、学术造诣深厚、群众基础良好的教授委员担任。各专门委员会秘书由其所在办公室向专门委员会推荐,专门委员会秘书可为非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各1名,由各实体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经所在单位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职务变动及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如连续4次未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等)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如未履行保密义务等);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学术委员会委员缺额时,按相应的委员产生办法增补。
第十九条教授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2届,每届4年;职务委员随职务任免而自然更替。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因离岗离职等原因出现空缺时,须按照选举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增补委员任期与被替补委员余下任期相同。
第二十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在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则,坚守学术专业判断,恪尽职守,积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言论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进行保密;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人员代替参加;
(四)维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不向学术委员会动议与学术无关的事项;
(五)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与其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导师或合作导师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的,相关委员应当主动回避,不参加讨论和表决;
(六)学校章程或者其他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义务。
第五章运行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各级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或者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含)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根据实体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或1/3(含)以上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提议,可召开学术分委员会临时会议。
校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和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程进行。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详实论证材料。议题或提案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通知。预先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表决性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经与会1/3(含)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增加。
议题报告人应如实报告议题涉及的全部事实和不同意见。与会委员应认真听取报告人的陈述,阅读相关材料,审议相关议题。
如会议认为有必要,可通知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性议题,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与会委员的1/2以上表决同意,可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校外专家列席会议。校外专家建议人选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含)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含)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文件,包括会议决议、决定和纪要。会议决议、决定是就有关学术事项做出明确判断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是记载会议一般意见、建议、活动情况的正式文件。上述文件的属性和公开范围依事项性质而定,经学术委员会委员审阅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2/3(含)以上委员同意,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一条对于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执行。未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许可,其他会议不得替代校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项做出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学术分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四川轻化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川轻化〔2023〕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