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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校书记校长不得直接分管财务
[发展规划与综合改革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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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四川省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今后在四川省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实施办法》对高校党委(常委)会设置和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的议事范围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了细化。《实施办法》指出,“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实施办法》明确,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今后在高校,“领导干部要定期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此外,《实施办法》还细化了校内和上级监督工作机制,并将执行情况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作者: 周波  来源: 《成都日报》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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